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58號
TNEV,113,南小,58,202505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白苡琳
高振洋
被 告 FENDI SUSANTO中文姓名:恩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
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與被告訂立「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時,全新之
真我(REALME)廠牌、C21Y型號之行動電話,約為若干元?
二、原告向被告購買之行動電話,其出廠之年月?被告使用期間
為多久?
三、被告乃經由網際網路與原告訂約,被告與原告訂約當時,經
由網際網路所見之網頁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