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明鑫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中西辦公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筱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