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616號
TNEV,111,南簡,161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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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16號
原 告 曾靖雯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黃郁庭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嘉豪 律師
被 告 許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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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