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南簡字第1616號原 告 曾靖雯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黃郁庭 律師複 代理人 王嘉豪 律師被 告 許政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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