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張培凝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劉嘉裕律師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代 表 人 陳銘賢 訴訟代理人 楊曉蓓 楊旻睿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