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3年度,331號
TPBA,113,訴,331,2025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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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張培凝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劉嘉裕律師
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代 表 人 陳銘
訴訟代理人 楊曉蓓
楊旻睿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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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