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1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張豐年 楊國禎 李蔚慈 陳昌裕 賴來安 洪聖淵 劉勇志 陳帝緯 黃智鴻 紀信宇 羅詮恆 陳憬錡 陳忠男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被 告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啓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黃冠中律師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代 表 人 莊曜成 (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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