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363號
TPBA,111,訴,363,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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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張豐年
楊國禎
李蔚慈
陳昌裕
賴來安
洪聖淵
劉勇志
陳帝

黃智鴻
紀信宇
羅詮恆

陳憬錡
陳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啓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黃冠中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

代 表 人 莊曜成 (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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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