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暨錄影光碟
(行政),地聲字,114年度,23號
TPTA,114,地聲,23,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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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袁志豪
上列聲請人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3年
度交字第31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 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該規定立法理由明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 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 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 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 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依同法第90條之3規定授權訂定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準此,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 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 體個案審酌是否具必要性及正當合理之關聯,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並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略以:為不服本案之判決,特申請…三、庭訊過程 之全程影音檔等語。
三、查觀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僅知悉其不服本院113年度交字 第3169號判決,然就不服範圍、原因理由均無具體說明,亦 未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與不服上開判決以及得主 張或維護其何等法律上利益間,有何必要及關連性予以釋明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另聲請拷貝檢舉錄影音光碟、本院113年度交字 第3169號得供當事人閱覽之卷宗,本院已准其聲請,附此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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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