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954號
TPTA,114,交,954,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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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954號
原 告 施維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許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3月6日北
市裁催字第22-U79J600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 8條所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因卷內事證已臻明確,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汽車),於民國113年OO月OO日11時許,在桃園市○○區 桃園國際機場第○航廈,為警以有「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 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之違規,而於113年1 1月13日舉發(本院卷第37頁),並於翌日移送被告(本院卷 第32頁)。經被告依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114年3月6日北 市裁催字第22-U79J6006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0元(本院 卷第49頁)。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我乘坐親友車輛為太太送行,抵達機場後親友將系爭汽車違 停於紅線處進入機場,由於我先行走出,看到員警在系爭汽 車旁查看,於是上前致歉,員警認為我是駕駛人故開單。事 實上員警並未親見我駕駛,也沒有我駕駛系爭汽車之相關佐 證,採證影像我自述我駕車,但我長期有精神疾病,可能說 出自己都沒記憶也沒做過的事,員警調機場監視器,距離遠



到都是模糊的,前座後座上下都屬非清楚可辨認之影像。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依採證影像,原告明確表示係載太太至機場,且現場並無第 3人出現。另檢視原告駕籍資料確實為無駕照,且5年內確有 第21條第1項違規紀錄。至原告檢附診斷證明書並不能直接 確認本案原告有失憶等情,原告亦無法證明其遭舉發時曾有 服用藥物。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第1項)汽車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 ,駕駛小型車。...(第2項)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 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 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㈡經查,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掌電字第U79J6006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 院卷第37頁)、採證照片(本院卷第43-46頁)、駕駛人基本 資料(原告有機車駕照,無汽車駕照,本院卷第53、103-10 5、77頁)、汽車車籍查詢(本院卷第55頁)、被告111年6月1 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ZJ095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 決書(下稱前處分,原告前於111年2月12日領有機車執照駕 駛小型車,違反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院卷第 57頁)、違規查詢報表(前處分已確定,本院卷第29頁)、 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本院卷第74-77、87-101頁)附卷可 稽,本件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㈢原告雖主張:系爭汽車是親友駕駛並非我駕駛,採證影像我 自述我駕車,但我長期有精神疾病,可能說出自己都沒記憶 也沒做過的事,員警並未提出我駕駛之明確證據等語。經查 ,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勘驗結果如附件,有勘驗筆錄及 擷取畫面在卷可按(本院卷第74-77、87-101頁)。依附件 四採證影像勘驗內容,系爭汽車出現於畫面並停在舉發地點 後,原告自左側車門下車(本院卷第91頁下方、第93頁上方 擷取畫面;另原告自承認採證影像中穿著白色褲子的人為原 告,本院卷第77頁),下車後朝系爭汽車「後方」打開左側 車門拿取行李箱(本院卷第93頁下方、第95頁上方擷取畫面 ),參以系爭汽車為5人座,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存卷供參



(本院卷第55頁),可見原告下車所開啟之車門為左側前車 門亦即駕駛座車門。又依附件一二採證影像勘驗內容:「員 警:沒有駕照為什麼還開車?那你剛剛載誰來?原告:太太 。...員警:沒駕照你覺得不用開單嗎?而且你還開車,而 且你又停在這裡違停。原告:因為我太太要出去很久所以… 員警:那你要停要停在停車場啊。而且你沒駕照還開車,是 …?原告:因為之前有罰單還沒有繳啊。」(本院卷第75頁 )、「員警:啊從臺北開來喔?原告:(點頭)嗯。」(本院 卷第76頁),原告並未否認其駕駛系爭汽車,且自承是從臺 北開來、載太太至該處。據此,原告駕駛系爭汽車之事實明 確。至原告主張其長期有精神疾病,可能說出自己都沒記憶 也沒做過的事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3頁 ),然依勘驗內容,原告能明確回答身分證字號、自己姓 名、車主姓名、住所在臺北市、前往該處之目的為送機(本 院卷第74-76頁),難認其當時有服用藥物失憶之情形,原 告此部分主張,無從採憑。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之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林宜靜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附件【勘驗筆錄】
一、採證影片「2024_1113_105750_412」,內容摘要如下: 本影片係由員警密錄器所攝錄,有聲音。畫面時間10:57:58



,員警走向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見圖1) 。畫面時間10:58:31開始,一名男子(即本件原告)跑向員警 ,並有以下對話:
  員警:送機嗎?
  原告:對
  員警:證件有沒有帶?
  原告:沒有欸。
  員警:身分證字號多少?
  原告:Z000000000。
  員警:這車子誰的?
  原告:我太太的。
  員警:駕照嗎?
  原告:沒有。
  員警:沒有駕照為什麼還開車?那你剛剛載誰來?  原告:太太。
  員警:這要開單喔,到旁邊。
  原告:這要開單喔。
  員警:沒駕照你覺得不用開單嗎?而且你還開車,而且你又 停在這裡違停。
  原告:因為我太太要出去很久所以…
  員警:那你要停要停在停車場啊。而且你沒駕照還開車,是 …?
  原告:因為之前有罰單還沒有繳啊。
  員警:你是因為罰單太多沒繳去註銷了嗎?還是怎麼樣?  原告:沒有註銷,就是要領駕照之前不是要繳罰單嗎?  (畫面時間11:00:39以下)
  員警:所以你已經被開過很多遍了嗎?
  原告:駕照被開過一次而已。
  員警:你叫施維倫嗎?
  原告:對。
二、採證影片「2024_1113_110052_413」,內容摘要如下:  本影片接續採證影片「2024_1113_105750_412」,有聲音。 影片一開始員警與原告即有以下對話:
  員警:五年內你被開過無照2次以上。
  原告:就2次,我印象中就2次。
  (畫面時間11:01:27以下)
  員警:你剛剛太太來,怎麼不停在…
  原告:我真的是第一次啦,因為這次他要去蠻久的,我有點 捨不得走。
  (畫面時間11:02:28以下)




  員警:啊你住哪裡?原告:臺北市。
  員警:啊從臺北開來喔?
  原告:(點頭)嗯。
  員警:因為一般…其實不可以再給你開了。  (畫面時間11:03:43以下,員警製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見圖2。)
  員警:幫我簽名。
  (本影片到此結束)
三、採證影片「2024_1113_110352_414」,內容摘要如下: 本影片接續採證影片「2024_1113_105750_413」,有聲音。 影片一開始員警與原告即有以下對話:
  員警:駕駛自小客車OOO-OOOO這台車,車主林亞璇嗎?  原告:嗯。
  員警:然後在113年OO月OO日11點,在桃園機場第○航廈○○○ 路,你因為沒有駕照,五年內違反2次以上,這邊幫我簽名 。
  員警:啊你這個要113年12月13日前要去繳喔。你的到案處 所是臺北市。這邊幫我簽名。
  (原告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見圖3。)  畫面時間11:04:51,員警告知原告可以離開後,可看見原告 走向系爭汽車駕駛座方向(見圖4)。
四、採證影片「A0754」,內容摘要如下: 本影片係由系爭地點之監視器所攝錄。畫面時間10:52:04, 一台汽車(即系爭汽車)出現於畫面上方(見圖5),並停於畫 面中黑色汽車後方。畫面時間10:52:15-10:52:30,系爭汽 車左側之車門開啟,一名男子(即本件原告)隨即下車(見圖6 、7),原告下車後朝系爭汽車後方走並打開左側車門(見圖8 、9),拿取行李箱後關上車門(見圖10、11)。原告將行李箱 交給訴外人後,先走回系爭汽車左側(見圖12) ,後再次走 進航廈(見圖13) 。畫面時間10:58:01,可看見原告自航廈 跑向系爭汽車(見圖14、15) 。此影片未見其他人自系爭汽 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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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