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86號原 告 黃璽珍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代 表 人 王俊力 訴訟代理人 高永珍 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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