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85號原 告 周翊欣 住○○市○○區○○街0段00號7樓被 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謝銘鴻上列當事人間公路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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