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622號
TPTA,113,交,622,2025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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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崇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
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622號判
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
收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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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