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309號
TPTA,113,交,2309,202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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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30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13年3月31日本院113年
度交字第230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
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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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