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206號
TPTA,113,交,220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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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206號
原 告 黃士銘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6月26日南
市交裁字第78-ZAA36832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二、事實概要
  原告遭民眾檢舉於112年2月17日19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號南向22.9 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 肩」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於112年4月6日舉發(本院 卷第43頁)。嗣經原告陳述意見(本院卷第69、71頁),舉 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本院卷第57頁)。被告 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 第9款、第63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表,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 被告已撤銷違規點數1點部分,本院卷第47、55頁)。原 告不服,主張車上載有病患,因病人一直訴說非常疼痛,需 緊急送醫治療,故切換至路肩,聲明請求撤銷處分(本院 卷第9、11頁)。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本院卷第33至38頁)。
三、本院判斷
(一)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開放車輛 行駛之路肩路段,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112年3 月2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第4條第1項第1、2款已明白規 範,行駛路肩車輛於「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後 限往出口車流行駛,得變換至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駛出,不 得變換至主線、爬坡道或輔助車道;非往出口之車輛則須於



「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前即駛離路肩。(二)經查,依據舉發機關提出之採證照片(本院卷第61、62頁) ,可以確認:於畫面時間19:32:04秒許,系爭車輛行駛於 路肩,於畫面時間19:32:26秒許,系爭車輛自路肩跨越白 實線向左變換車道至主線車道,前方可見23公里之里程牌。 次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13年9月26日北 管字第1130049656號函附國道1號南向內湖圓山開放路肩 標誌照片,於22公里630公尺處有設置「路肩限行小車禁止 變換車道」標誌,開放時間為7時至10時、14時至20時(本 院卷第65頁)。據上可知,原告於上開時地行駛於路肩時, 雖為開放路肩時段,惟行駛至系爭路段時已在「路肩限行小 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後,依前開說明,僅限往出口車流行 駛,仍不得變換至主線車道。堪認原告確實有系爭違規行為 。原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核有過失。原告雖以前詞 主張,並提出三軍總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卷證 物袋)。惟本件原告並非切換至路肩行駛而違規,而係自路 肩違規變換車道至主線車道。又依據Google地圖及國道1號 里程一覽表(本院卷第83、85頁),距離三軍總醫院最近之 內湖交流道位於國道1號之里程數為17公里,原告違規之系 爭路段則是南向22.9公里處,其相對位置乃三軍總醫院之南 方。縱如原告所言當日確實有載李光翔三軍總醫院,惟從 原告行駛方向(南向)及系爭路段里程數(22.9公里)判斷原告應是在離開醫院違規,而非正在前往醫院途中,無 以阻卻其違法性。綜上,被告以原處分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 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 以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小型車,行駛高、快 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路肩,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 罰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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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