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文賢
送達代收人 江得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
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469號
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
徵收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