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383號
TPTA,113,交,138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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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383號
原 告 詹俊賢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處長)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7日
桃交裁罰字第58-DAPD4009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 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騎乘訴外人睿能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 113年1月17日20時8分許,行經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與南竹 路口(下稱系爭路口),因有「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35 條第1項至第5項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21條第1項第1款至 第5款者」之違規行為,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 派出所(下稱原舉發單位)員警當場舉發,對原告製開掌電 字第DAPD4009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 系爭通知單)。嗣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確認違規 屬實,爰依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處細則)等規定,於113 年5月7日製開桃交裁罰字第58-DAPD40090號裁決書(下稱原 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0元。原告不服 ,於接獲裁決書後,提出本件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二、原告主張:案發時,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系爭路口,並無任 何違規行為,卻無故遭員警攔查。斯時原舉發單位員警客觀



上尚未完成臨檢站之設置,現場亦未見明顯之臨檢告示牌及 警車之警示燈未開啟閃爍之警示,致伊無法提前發現攔檢點 ,則該攔查程序即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被告據此違法取得之 證據,所作成之原處分,亦屬違法之行政處分等語。並聲明 :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依原舉發單位員警之答辯報告書略以:「…職是於113年1月17 日19時至23時擔服取締酒駕勤務,由副所長尤婷儀帶班,警 員黃郁皓魏義庭呂承叡,擔服該勤務,依分局勤務計畫 編排,至編排路段,蘆竹區南竹路與富國路口(往桃園方向 )設置取締酒駕違規臨檢站,現場均依規定擺放酒測攔檢牌 及三角錐,皆有開啟警示燈,另巡邏車亦有開啟警示燈(如 現場攝影機畫面、密錄器晝面),職於攔檢申訴人,也如影 像所示該臨檢站之臨檢牌、三角錐、巡邏車均依規定擺放停 放,開啟警示燈,現場服勤人員也符規定站於臨檢處,並非 所申訴情形警員僅站在路中,沒有設置臨檢站及告示牌,警 車警示燈未閃爍而實施臨檢等情形。另申訴人申訴客觀上無 任何違規行為或發生危害事實及駕駛易生危害交通工具情況 下,不應被警員隨意攔查要求出示證件,惟職是於臨檢站發 現申訴人騎乘GOSHARE共享機車,車號000-0000電動普重機 車,騎乘至臨檢站前,相較其他民眾,行車速度較快,於臨 檢站前才驟然煞停,並於攔停時發現申訴人神情緊張,眼神 飄忽,才向其盤查身分,並非隨意攔查,另該申訴人騎乘共 享機車,因GOSHAREAPP中操作承租,雖該軟體需先註冊並上 傳相關駕照或證件,然該註冊人可能並非與實際承租騎乘為 同一人,有無照騎乘普重機車之情況,故職查證其身分亦發 現其駕駛執照狀態為酒駕吊銷,才予以開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21條3項(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 項至第五項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五款)…職是依法舉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掌電字第DAPD40090號),申訴人違規事實明確,另程 序無不符合規定,且申訴人明知其因曾酒駕而駕駛執照已遭 吊銷,卻仍騎乘共享機車,知法犯法,使其他用路人罹於行 車風險之中…」。
㈡依採證影像内容,本件攔檢地點燈光充足,已設置三角錐及 酒駕違規臨檢告示牌,執勤員警使用交通指揮棒手勢明確, 而原告車輛通過前後有多輛機車依指示停車受檢,顯見取締 酒駕臨檢點設置明顯,應無無法辨認之情形,且依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1號判決,設置「管制站」之計畫勤務,屬於「集體臨檢」,其特色係就通過該管制站之車



輛得一律檢查,原告自有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義務。 ㈢原告駕駛執照吊銷之部分,依據駕駛人基本資料,原告機車 駕照於105年9月19日起因酒後駕車而吊銷。而原告應於108 年9月18日後重新考領機車駕駛執照,然原告並未重新考領 駕駛執照,故原告未持有有效之機車駕駛執照。 ㈣綜上所述,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㈡本件如爭訟概要所述之情事,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 所不爭執,並有原舉發單位113年3月28日蘆警分交字第1130 010366號函暨檢附113年3月22日員警答辯報告書、本案舉發 通知單、採證照片、原舉發單位113年1月16日之機關簽、勤 務分配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原舉發單位113年8月14 日蘆警分交字第1130031631號函暨檢附113年8月4日員警答 辯報告書、原處分書、原告之駕照歷史查詢、機車車籍查詢 、採證光碟等件在卷為證,核堪採認為真實。
 ㈢原告確有「明知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機車,並於5年內2 度違反」之違規行為,原處分裁罰合法:
  原告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105年9月19日遭吊銷(迄10 8年9月18日),而後其並未重新考領上開駕照,卻仍分別於 110年10月21日、111年11月29日,無照騎乘系爭機車行駛在 道路上,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報表1份(本院卷第69 頁)附卷足參,可證原告上開行為均違反道交條例第21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足認原告因有於110年10月21日、111年11月 29日違反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故其於113年1月17日 之違規行為,已符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道交條例第21 條規定2次以上要件,而該當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違規無訛 。 
 ㈣至原告主張騎乘系爭機車在路上無任何違規行為,無故遭警 攔查,該攔查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云云,惟查:
 ⒈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第一 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 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二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 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 關主管長官為之。」同法第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警察



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 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上開規定可知:警察機關基於防 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之目的,得於必 要時經主管長官(如分局長)指定地點設置臨檢站,並集體 攔停全部行經車輛並查證其身分,縱非已生或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亦得攔停之。
 ⒉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為規劃執行全市取締酒後 駕車、防制危險駕車及取締噪音車輛專案勤務等目的,於11 3年1月16日經主管長官即分局長簽核113年1月17日專案勤務 ,由舉發機關負責取締酒駕勤務,在蘆竹區南竹路與富國路 口(往桃園方向)設置臨檢站執行路檢等情,有舉發機關113 年1月16日簽呈、舉發機關30人勤務分配表及員警舉發交通 違規申訴、陳述案件答辯報告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65頁至 67頁、第75頁),是本案舉發機關設置之臨檢站合於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同條第1項、第7條第1 項規定,對駕駛系爭機車行經該地之原告,執行臨檢勤務、 查驗其身分,而員警於查驗身分後,發現原告駕駛執照已吊 銷卻仍駕駛系爭機車,自得依法舉發。原告上開主張,容有 誤會,自非可採。且自現場臨檢站之照片(見本院卷第62至 63頁),員警設置該路檢站已擺放三角錐及酒駕臨檢告示牌 ,並以手勢及指揮棒示意,亦無原告所指無明顯告示牌及警 示燈未閃爍之情,原告所稱,自不足採。
㈤綜上,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爰確定第一 審訴訟費用額為3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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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能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