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劉秀琴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梅峯
雷秦瑛
黃永信
林家興
梅瑞庭
劉宇宸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游博鈞
李程富
陳玉龍
林禹瑋
張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為114年度北訴字第3號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編號 原記載位置 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為 1 主文 第四項 林嘉興 林家興 2 第七項 3 第八項(2處) 4 事實及理由 第3頁第21行 5 第3頁第27行 6 第4頁第25行 7 第8頁第22行 8 第8頁第28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