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4年度,3號
TPEV,114,北訴,3,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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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劉秀琴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梅峯

雷秦瑛


黃永信


林家興



梅瑞庭


劉宇宸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游博鈞


李程富


陳玉


林禹瑋


張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為114年度北訴字第3號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編號 原記載位置 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為 1 主文 第四項 林嘉興 林家興 2 第七項 3 第八項(2處) 4 事實及理由 第3頁第21行 5 第3頁第27行 6 第4頁第25行 7 第8頁第22行 8 第8頁第2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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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