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857號
TPEV,114,北補,857,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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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林元麗
被 告 林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
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
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30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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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