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46號
原 告 王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重丞、江素香、余湘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