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桓聚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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