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康清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弘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