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320號
TPEV,114,北補,1320,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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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文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參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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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