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302號
TPEV,114,北補,1302,202505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亨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萬779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