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301號
TPEV,114,北補,1301,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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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陳姵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4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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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