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