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066號
TPEV,114,北補,1066,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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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時裝協會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
3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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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