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陳天豪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5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
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
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
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
同年5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
等件附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