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14年度,36號
TPEV,114,北簡聲,36,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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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聲 請 人 黃陳鳳美(即被繼承人黃天健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987號返還借款案件聲請法
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於114年4月29
日具狀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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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