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14年度,111號
TPEV,114,北簡聲,111,2025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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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王柏堯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媛紅、黃媛誼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
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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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