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小毛早餐店即毛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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