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仲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嚴數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