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46號
TPEV,114,北簡,46,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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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46號
原 告 谷侃儒


被 告 蔡梨葉


訴訟代理人 顏嘉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不滿任職於RUFF夜店公關之原告(英文
名為Irene)與訴外人即男友徐皓義來往甚密,竟意圖散布
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地點翻拍其筆
記型電腦上所顯示徐皓義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並在前開翻
拍相片上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
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公關劈腿約
砲 鮑鮑換業績」等文字後,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7「時間
」欄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如附表編號1至7「帳號」
欄所示之帳號,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7「訊息內容及圖片」欄
所示之文字及圖片予如附表編號1至7「傳送對象」欄所示之
人(為原告之同事或客戶),以此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散布予特定多數
人觀覽,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對原告已構成侵權行為,
而被告薪水沒有被告所述那麼低,被告之侵權行為造成原告
月收入降低且因此有在看身心科醫師,是請求金額非常合理
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刑事判決事實及判決結果都沒有意見,刑事判
決也已確定,然認原告請求金額過高,蓋參酌刑事判決,可
知被告只有傳給附表的7個人,傳播範圍與一般情形不同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
會上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
重。而若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
往來等,即屬名譽權之侵害。是否構成侵害名譽,並不以被
害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應以現代社會一般人之評價標準,客
觀判斷之。再按所謂名譽,係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指其
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
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
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之待遇。故名
譽有無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為判斷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為已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
6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前於不詳時間、地點翻拍其筆記型電腦上之被告
與徐皓義間之對話紀錄,並在前開翻拍相片上加註「RUFF I
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
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公關劈腿約砲 鮑鮑換業績」等文
字後,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7「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不
詳處所,以如附表編號1至7「帳號」欄所示之帳號,傳送如
附表編號1至7「訊息內容及圖片」欄所示之文字及圖片予如
附表編號1至7「傳送對象」欄所示之人(為原告之同事或客
戶)等情,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認
定屬實,並認被告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09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
該等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至23、39至47頁),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而觀原告於前開刑事案件之證述,可
知原告係在附表「傳送對象」欄所示之訴外人廖雅涵、林純
怡、許凱柔高聖傑黃珮綺陳凱森張中彥收到被告傳
送文字及圖片後轉予原告,原告始知悉被告本件侵權行為等
情,可認附表「訊息內容及圖片」欄所示內容,確已特定指
述對象為原告。又附表「訊息內容及圖片」欄所示內容即「
「其道德敗壞行為」、「劈腿約砲證據」、「破麻」、「與
客人出軌多次 發生性行為人數眾多 只為賺取更多業績其道
德敗壞行為」、「公關劈腿約砲 鮑鮑換業績」等文字,依
一般社會通念已具有輕蔑他人並使人難堪之意,將使一般人
受有不堪、屈辱之感受,且對其人格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貶
低,客觀上已損及原告社會上人格評價,致原告名譽權受損
,自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被告應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
 ㈢再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
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慰藉金
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
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
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
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
意旨可資參考)。查被告對第三人傳送如附表「訊息內容及
圖片」欄之內容,客觀上足以貶抑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造成其精神及身心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無不合。綜上,爰審
酌本件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動機、過程,暨審酌被告行為
之不法程度、客觀情狀、主觀意思及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各
情,再衡量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認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於50,000元數額內,應為適當;逾此
範圍,則不應准許。
 ㈣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被告始負
遲延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26日(見本院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
元,及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及聲
請調查之證據,核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又原告請求調查被告實際收入,並主張可以提供被
副業相關資料等語,然就被告之財產收入狀況業經本院調
閱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明,況本件精神慰撫金審酌重
擔應係在於被告所為侵權行為之加害程度,是本院認無調查
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依卷內資料,無其
他訴訟費用,是本件暫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將來仍非
無可能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或顯現已產生之訴訟費用,仍依
法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附表:
編號 帳號 傳送對象 時間(民國) 訊息內容及圖片 1 machine_6530 廖雅涵 (暱稱「Cora」) 112年2月23日 13時18分前之某日時許 「其道德敗壞行為十分影響貴店名譽」 112年2月23日 13時18分前之某日13時11分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2 林純怡 (暱稱「Emo」) 112年2月10日 7時13分許 「RUFF公關Irene 與客人出軌多次 發生性行為人數眾多 只為賺取更多業績其道德敗壞行為十分影響貴店名譽」 112年2月10日 13時11分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3 hehe_pooryou 許凱柔 (暱稱「Carol凱柔」) 112年2月10日 7時13分許 「RUFF公關Irene 與客人出軌多次 發生性行為人數眾多 只為賺取更多業績其道德敗壞行為十分影響貴店名譽」 112年2月10日 13時11分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4 machine_6530 高聖傑 (暱稱「小小」) 112年2月24日 4時49分前之某日13時12分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5 hehe_pooryou 黃珮綺 (暱稱「小兔」) 112年3月2日 17時17分前之某日時許 加註「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 儘管告 法院認證破麻」之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6 陳凱森 (暱稱「凱」) 112年3月4日20時40分前之某日時許 加註「公關劈腿約砲 鮑鮑換業績」之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7 不詳帳號 張中彥 (暱稱「張中彥Morris」) 112年3月4日 20時13分前之某日時許 加註「公關劈腿約砲 鮑鮑換業績」、「RUFF Irene劈腿約砲證據 男方有女友 自己也跟愛迪生在一起」之對話紀錄翻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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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