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泰寶格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