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4054號
TPEV,114,北簡,405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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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4054號),
聲請為被告全順檢驗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文斌於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4054號返還借款事件,為被
全順檢驗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
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全順檢驗有限公司(下稱全順公司)之唯一
股東董事陳林珠已於民國112年9月24日死亡,現無人為全
順公司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陳林珠戶籍謄本(除戶部分)
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全順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核對無誤,勘認全順公司確有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訴訟
之情形。又陳林珠於96年間離婚,其繼承第一順序即直系血
親卑親屬之長男許寬仁、次男許景宏、三男許寬宇孫女
庭菱、許曉筠許芷婷、許曉喬均已拋棄繼承;繼承第二順
序即父母則均已死亡;繼承第三順序即兄弟姊妹部分,除林
曉鈴死亡及林文斌未為拋棄繼承外,陳林理林金蓮、林文
祥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7月10日基
院雅家順113年度司繼字第352號、113年3月6日基院雅家順1
12年度司繼字第1211號、112年11月21日基院雅家順112年度
司繼字第1006號家事事件公告及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親等
關聯(二親等)在卷可稽。審酌林文斌於52年生,單獨繼承
陳林珠於全順公司全部出資額,足見其對全順公司屬有重大
利益之人,由其代全順公司為訴訟行為進行本案訴訟,應足
以維護全順公司之最佳權益,爰選任林文斌於本件訴訟中擔
任全順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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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順檢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