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4044號
TPEV,114,北簡,4044,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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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郭川珽
被 告 郭貞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其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可稽;又依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係發生於新北市新
莊區;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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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