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796號
原 告 泰瑞NO.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從喆
訴訟代理人 陳金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