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2861號
TPEV,114,北簡,2861,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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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861號
原 告 陳榆柔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王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奕文設籍於「臺南市新營區」,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
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
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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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