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8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胡怡婷
胡姵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9時31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胡姵菁未到庭,
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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