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2826號
TPEV,114,北簡,2826,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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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8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胡怡婷

胡姵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9時31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胡姵菁未到庭,
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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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