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有產權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2660號
TPEV,114,北簡,2660,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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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660號
原 告 趙晋偉
被 告 趙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正宜間請求確認專有產權等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340元,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22,794元,原告已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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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