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2057號
原 告 羅章奇即海銳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重簡字第242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於被告之和運勁
拍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以會員資格(會員資格編號B1292
)參與投標由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
委託被告拍賣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拍賣
編號:67001),並以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拍定,連同
手續費6,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過戶保證金20,000元
,共計163,500元,原告已於112年11月24日結清,但因被告
系爭平台提供文件揭露不完整,未以紅字特殊註記揭露系爭
車輛需扣牌6個月,導致原告無法過戶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
,爰依民法第353條、356條、359條等規定,請求返還拍定
價金135,000元、手續費6,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過
戶保證金20,000元以及因此自113年3月20日被停權之會員資
格剩餘未使用日數134日之年費2,570元,合計166,070元(
計算式:135000+6500+2000+20000+2570=166070)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6,070元。
二、被告則以:
㈠本件實際買賣關係係存在於委拍人中租公司以及拍定人即原
告之間。
㈡被告將系爭車輛上架拍賣前,會將公路監理資料服務網查詢
拍賣車輛之相關監理資料,公告並揭露予參拍人參考,惟監
理站之資料存有資訊上之落差,且被告僅能查得有無禁止異
動、未結案交通違規等,對於車輛是否有被監理單位處以扣
牌處分,除非委拍人中租公司於委託拍賣前告知被告,否則
被告均無法得知,故被告均於拍賣公告提醒參拍人注意,實
際仍以監理單位登記資料為準。是原告既出價參與競標,自
應受拍賣公告規範之拘束,對於系爭車輛是否有遭監理單位
扣牌處分,應自行查明。
㈢查原告拍得之系爭車輛,被告提供監理站網頁查詢之結果,
僅有註記「禁止異動1(次)」,並無其他任何扣牌六個月之
資料,被告實已盡揭露資訊之義務,尚不可歸責於被告。又
,該系爭車輛,原告主張尚未簽訂買賣合約等,惟原告既已
出價且拍定,則買賣契約即行成立於委拍人中租公司及原告
之間,尚不因有無簽定買賣契約而影響契約成立與否;而被
告收受拍定款項,業已全數轉交與委拍人中租公司,並無任
何款項可退還原告。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未揭露車輛有扣牌
之瑕疵,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且被告被非買賣契約之出賣人
,要求被告退還拍賣車輛款項並無理由。
㈣過戶保證金因為原告沒有去辦理過戶,我們要等到原告過戶
後才會退還保證金,請鈞院參考和運勁拍中新汽車拍賣公告
(下稱拍賣公告)第5.6條。至於會員年費是年繳的,原告
的會員資格在會員期限內是有資格的,但因為原告拍定後沒
有過戶,所以被停權,請鈞院參考拍賣公告第5.5條。車輛
拍定後就算因車輛被扣牌一定期限內無法過戶,原告仍然可
以來交車,等期限滿了之後再過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
不會將會員停權的,本件是原告拍定後原告沒有來交車所以
被停權的。
㈤綜上各情,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提供文件揭露不完整,未以紅字特殊註記揭露
系爭車輛需扣牌6個月,故請求返還上揭款項等情,惟經被
告置辯如前,茲析述如下:
㈠原告有於上開時間在被告之和運勁拍中心參與投標系爭車輛
,並以135,000元拍定,連同手續費6,500元、公會證明費2,
000元、過戶保證金20,000元,共計163,500元,原告已於11
2年11月24日結清,且被告提供之系爭車輛資料並無「須扣
牌六個月」之註記文字等情,有原告轉帳明細資料、會員結
算確認書、被告公告之系爭車輛資料等件為證(見新北院卷
第19-22頁;本院卷第35-37、4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此
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
...。HAA點檢表、車輛拍賣公告、監理資料、車輛明細及車
輛點檢照片等參考資料均公告於HAA網站,請參拍人於投標
前自行於HAA官網查閱,...」、「HAA拍賣車輛之車籍監理
資料(如出廠年月、顏色、排氣量、違規、欠稅、欠費…等)
公告於HAA網站,僅供參拍人參考,實際仍以監理單位登記
資料為準。」,拍賣公告第4.10條、第4.16條規定甚明。再
按「拍定人須依本公告第5.4條規定期限內辦理過戶,除有
特殊狀況外,最遲亦應於收到過戶證件後30天內(含例假日
)完成過戶手續,超過30天以上(含例假日)未過戶或未過
戶前產生之車輛相關費用與責任,本中心將對拍定方予以停
權1個月,情節重大者,將停權至過戶完成後始予以復權。.
..」、「車輛拍定後均由拍定人自行過戶。除繳銷車輛外,
均須預收過戶保證金二萬元整,於繳納拍定款時一併匯入。
在限定期限內(第5.4條規定期限)完成拍定車輛過戶者,
請將新行照影本傳真至勁拍中心楊梅拍場,即可進行過戶保
證金退款作業。...」,拍賣公告第5.5條、第5.6條亦定有
明文。
㈢經查,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告之系爭車輛資料雖無「須扣牌
六個月」之註記文字,然被告公告之上開系爭車輛資料已有
於最上方以明顯加大、加粗字體記載「資料僅供參考,實際
以監理單位為主」等提醒文字,於下方表格最末處亦有標明
出處「製表:【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2023/11/
22-14:59:01)」,並同樣有提醒之「本表資料僅供參考
,無任何憑據效力」等文字明確(見新北院卷第22頁),可
知被告公告之系爭車輛資料確已標明「僅供參考」,「實際
以監理單位為主」,且拍賣公告亦已表明「HAA拍賣車輛之
車籍監理資料(如出廠年月、顏色、排氣量、違規、欠稅、
欠費…等) 公告於HAA網站,僅供參拍人參考,『實際仍以監
理單位登記資料為準』。」,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系爭平台提
供文件揭露不完整,未以紅字特殊註記揭露系爭車輛需扣牌
6個月云云,自非可採,是以拍定價金135,000元、手續費6,
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等部分均無由返還。又,被告因
原告遲未就系爭車輛交車而就其會員資格予以停權,且因系
爭車輛尚未過戶而未退還過戶保證金,揆諸拍賣公告第5.5
條、第5.6條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353條、35
6條、359條等規定,請求返還拍定價金135,000元、手續費6
,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過戶保證金20,000元以及因
此自113年3月20日被停權之會員資格剩餘未使用日數134日
之年費2,570元,合計166,070元,均難謂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66,07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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