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宏駿(原名鄧力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蒔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39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