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114年度,38號
TPEV,114,北救,38,202505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羅○
法定代理人 董○珍
相 對 人 王○庭

法定代理人 周○
王○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王○庭周○頤、王○樹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
救助,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
情,有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1件為證,又聲請人非顯無勝
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