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羅琳棋
法定代理人 董維珍
相 對 人 楊維皓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曉嬅
楊義成
梁宸睿
兼
法定代理人 梁成榮
張嘉婷
潘維權
兼
法定代理人 潘巧偉
劉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並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全部扶助)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