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267號
原 告 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允中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
被 告 宋黨基
黃麗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玠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黨基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
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宋黨基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7元(加計算至起訴
前1日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原告黃麗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216元(加計算
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如附表),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扣除已繳裁
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應表明
原告主張之管理費計算標準有無爭執;如已繳費,並附相關
證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