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783號
TPEV,114,北小,1783,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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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783號
原 告 歐陽敏煜
被 告 覃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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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