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295號
TPEV,114,北小,129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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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廖麗英
被 告 楊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
975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簡
附民字第3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亦未見支出
其他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
費用額後,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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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