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4年度,2599號
TPEV,114,北司補,2599,202505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599號
聲 請 人 達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純兵
代 理 人 李杰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貨款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美金2,493,098.08元,依本件收文日
  114年5月15日之美金現金匯率1:30.455計算,折算新臺幣為
75,927,302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1/1頁


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