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石惠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Patricia Maranata Saritama間再審之
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北小字第4793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
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再
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