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9537號
TPEV,113,北簡,9537,2025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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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
原 告 戴梅鑫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林俊宏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義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智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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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