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3889號
TPEV,113,北簡,388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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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89號
原 告 鍾素娥
訴訟代理人 謝明發
被 告 許再旺
游儒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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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