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89號原 告 鍾素娥訴訟代理人 謝明發被 告 許再旺 游儒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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