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4號
原 告 邱文彥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不相識,詎被告自民國111年9月4日起,以
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
FACEBOOK(下稱臉書)「Toyota Corolla俱樂部」網站發表
如附表所示之言論:「連線組配線都花不起的人」、「修車
花不起」、「方向機邱,修不起就換車啦」、「那你知道客
家人為什麼不喝溫開水嗎?」、「你是小粉紅玻璃心是嗎?
...你拍人家的車說故意佔停車位,想用無知的網路鄉民去
霸凌修車廠,...!油很貴乖乖的待在苗栗國不是很好嗎?
」、「果然領18%客二代就是不一樣,書讀得高講話都笑裡
藏刀,一台老可方向機可以糾節多久」、「你還是去搞你的
方向機吧,X家人」、「你連買方向機的錢都沒有了,...,
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不用故意在那假道德,假正義
,社會上就是您這種人最讓人看不起」、「方向機你都花不
下去了,你怎會買引擎?」、「住苗票國的X家人,方向機
好棒喔,要凹保固凹不到...現在公審不成,找人亂出氣一
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苗栗國的邱先生X家人」等留言
。另被告於113年2月21日(刻意標註原告)、2月22日、3月
9日(刻意標註原告),又基於妨害原告名譽之故意,以其
臉書帳號,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公開社團群組
「Toyota Premio Racing Club團購二手交流區」,以管理
員身分張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並貼文誹謗、侮辱原告發表
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如果你是玻璃心患者建議別在網路上
發言」、「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讓你們失望了
,有狗在吠」、「最可笑是以超過半年你還提告,一點常識
,知識都沒有,超過半年還提告...方向機修好了嗎???-
與乙○○」、「你是不認識字嗎?」、「真的是要打你兩次臉
你才爽是嗎?你真的很可悲」、「玻璃心掉滿地」、「沒自
信又玻璃心」之不實及貶低之文字。嗣被告再於同年3月22
日、3月24日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之「漫
遊者聯盟 WandereRGaming」社群網站貼文,貼文散佈「客
家人邱先生...~記得多喝涼水喔」、「記得要喝涼開水喔」
等留言,繼續暗諭侮辱原告是「小氣鬼」,要多喝涼水等情
。被告上開公開貼文內容均虛偽不實,實原告長年經商收入
佳,自無「花/修/買不起方向機」之情,方向機也早就換新
,何來糾結方向機、沒錢、小氣(鬼)之事?另原告根本無
「拍人家的車說故意佔停車位」之行為,係曾在台北處理他
事時,因見有店家違規停車在人行道上,遂拍攝提醒店家並
無檢舉;況被告曾在臉書貼文:「我住台北市常被說住天龍
國的天龍人這才是貶低吧」,顯見被告明知「天龍國」、「
苗栗國」等都是貶低之文字,其仍故意貼文貶低原告:「待
在苗栗國不是很好嗎?」、「住苗栗國的X家人」,是被告
上開不實及詆譭原告之貼文,明顯侵害原告名譽權並造成原
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上
開不實且貶低、歧視、嘲諷、詆譭原告之貼文留言,足以貶
損原告之人格社會評價。被告於臉書網頁上標記原告,指名
道姓辱罵上揭不堪字眼,供不特定人瀏覽、轉存,亦在車友
間轉傳,造成原告氣憤難平、睡難安穩,致原告精神上受到
莫大痛苦。被告於前揭時、地在臉書公開張貼上開言論,已
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致閱覽大眾經由前後留言觀之,
自會認原告因為是客家人身份,又住在苗栗,讓大眾認為住
在苗栗,且對客家人是一種恥辱,係惡意之侮辱、漫駡行為
,其內容不僅使原告主觀上感覺受到屈辱,客觀上亦足以貶
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損及原告名譽。被告之故意不法
侵害行為,與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受損間,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那你知道客家人為什麼不喝溫開水嗎?」
之發言,是因為原告上一篇之回覆,伊以為原告在生氣,想
說講冷笑話想緩和氣氛。對於「你是小粉紅玻璃心嗎?」之
發言,原告一直覺得伊叫原告客家人邱先生意有所指,對伊
來說就只是一個稱呼,伊也會稱呼伊朋友為阿美族李先生,
對方也反稱呼伊平地人林先生,對於原告一直糾結客家人這
件事,伊認為原告很玻璃心,然玻璃心只是網絡術語形容一
些人的內心脆弱敏感,像玻璃一樣,容易受到傷害打擊。對
於「修車花不起想用100元做1,000元的事情」之發言,伊覺
得只是陳述事實,並沒有污辱原告之意思,因為伊跟百士威
之老闆很熟,伊是根據原告之臉書及老闆和網友告訴伊之事
情回的,原告將其跟老闆吵架之內容PO文在爆料公社,但汽
車零件之保固,是原零件廠商保固該零件,拆裝的工資費
本來就要給修車師傅的,原告連定位的錢都想要叫老闆出。
對於「方向機你都花不下去了你怎麼會買引擎,工資比方向
機更貴ㄟ」之發言,伊不理解哪裡有侮辱到原告,原告跟百
士威之老闆為了幾千元工資跟定位之事情可以在臉書上公審
對方發6集的文章,伊不認為原告會花10萬元買引擎是很正
常的邏輯。對於「有狗在吠代表我還行」之發言,這是周杰
倫看完泰勒斯演唱會後對鄉民說的話,已成為網路用語,並
沒有指特定人士是狗,而是一種嫉妒賢才,不招人妒是庸才
的感覺。對於「今日全台天氣炎熱記得喝涼水喔」之發言,
原告發文之照片是伊的車,才特別進去看文章,那幾天雖然
是3月,惟全台天氣炎熱,天氣熱應該不會請人家要記得喝
熱水,喝涼水才是正常的關心。對於「你是不認識字嗎?」
之發言,是因為原告提告的時間超過時效,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且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就覺得他看不懂
公文,都駁回2次了為什麼還要再申請,浪費司法資源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次按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
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名譽權亦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該二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而對基本權之限制,需
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規定。關於民法上
名譽權之侵害,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衝突,法院於具體
個案應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
再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
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
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是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
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評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
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
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
憲法之保障。
㈡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發表貼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語誹謗、
侮辱原告,已造成原告名譽權及人格權受損云云,惟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雖貼文發表如附表編號1-3、6-12所示言語,惟參酌兩造
於臉書之前後留言貼文,原告:「請問~老闆知道哪一家修
車廠換方向機總成,連工帶料含定位只要幾千塊?可以跟我
說嗎?」、被告:「乙○○,幾千塊的去那生啊?要幾千元就
自己換不就好了」、原告:「甲○○,看看你說了什麼?(3個
笑臉)」、被告:「乙○○,我說的是材料幾千元沒錯啊怎麼
樣有什麼問題?有說完工價嗎?連線組配線都花不起的人別
四處說是自己玩T牌老車的人」、被告:「原來你是去爆係
公社PO文說人家佔車位的客家人邱先生一台老可方向機糾節
了好幾年老可社團裡的大人物,好啦我認輸跟你這種大人物
也沒什麼好說的就是一位標準的x幫修車花不起想要用100元
做1,000元的事這樣就自己開修理廠就好開什影印店!」、
原告:「甲○○,你為什麼要把昨天~自己的對話刪除了呢?
這樣講話有失公平!」、被告:「乙○○,昨天會錯意了啦歹
勢歹勢以為是另一個人,是有人提醒我才想起來你是老可鼎
鼎大名的方向機邱,修不起就換車啦新車很好開啊」、被告
:「邱文彦,那句話針對客家人?你是小粉紅玻璃心是嗎?
你這人發文才是有所目的!你截我發文的圖那發文我是發在
爆係社團上的,當中有很多人留言說是方向機的事情,我看
了留言後才發文,你還說我是那修理廠的親友團...真的是
無言以對,事情過了那麼久你現在跑來LA社團故意發文來噹
我,看來你真的是圖謀不軌把在爆係回你話的人一一截圖下
來然後故意發文噹人,有本事把你在爆系發的文跟留言全貼
出來,你拍人家的車說故意佔停車位,想用無知的網路鄉民
去霸凌修理廠,但人家有繳停車費啦,也不構成路霸,還特
地跑上來偷拍!油很貴 乖乖的待在苗栗國不是很好嗎?」
、原告:「甲○○,請你先搞清楚~是你先噹我的~我覺得很疑
惑為什麼~你說的會這麼便宜?所以才會問你呀?所以不能
問你嗎?請問我該在什麼地方問你呢?你會比較覺得適合?
這個社團有很多專業的人士~一起討論不是很好嗎?如果你
在這邊賣東西~大家都能問你嗎?我能問你嗎?有些事情一
碼歸一碼~偏偏喜歡混為一談!你講的這麼多證據拿出來吧
!請您有1分證據說1分話!從頭到尾~我都很客氣地跟你說
話!您呢?」、被告:「乙○○,你才搞要搞清楚,回你那句
話是在爆係社團 不是在這裡!請問我賣的是方向機嗎?你
是要討論什麼?你要討論自己不會發文章嗎,跑來我用引擎
的文來跟我說方向機,你是有何居心?擺明的就是找麻煩不
是,還回我話客氣欸笑死,你說的每句都話中有話,果然領
18%客二代就是不一樣書讀得高,講話都笑裡藏刀,一台老
可方向機可以糾節多久,我有去殺肉廠買一支送你好了,地
址不用給我,我知道你的店面在那用貨運寄給你!」、原告
:「購買這顆引擎~給你指定廠家安裝...連工帶料...有保
固嗎?保固時間是?」、被告:「乙○○,不告訴你,這是秘
密,裝這引擎你的方向機有可能一星期壞一支」、原告:「
甲○○,你是不敢告訴大家吧?保固多久呢?你不是賣全新品
嗎?這樣大家怎麼放心跟你買呢?我幫大家問總可以吧?」
、被告:「乙○○,不用你雞婆,我跟買家知道就好你還是去
搞你的方向機吧x家人」、原告:「甲○○ 你就是不敢說?你
怎麼了?保固多久呢?有沒有保固?自己賣全新的引擎都不
敢說保固?車友一定很想知道!現在我跟你講引擎保固的疑
問,你卻一直講方向機?你還好嗎?身體有沒有不舒服?記
得身體要保重!」、被告:「邱文彦,對你一沒有答案我為
什麼要跟你說,東西你買的嗎?你連買方向機的錢都沒有了
,不要人家喝湯你在旁邊喊燙,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
,我賣的東西我跟買家知到就好為什麼要公開,不用故意在
那假道德,假正義,社會上就是你這種人最讓人看不起」、
「邱文彦,還有啦方向機你都花不下去了你怎會買引擎?工
資比方向機更貴欸?你花的下去嗎?捨不得花錢老可就開到
報廢去折5萬換新車就好,別在糾節了」、原告:「對你一
沒有答案,我為什麼要跟你說,東西你賣的嗎?方向機的事
都沒有你的事,不要人家喝湯你在旁邊喊燙,一支方向機,
我和我的廠家知到就好,不用故意在那假道德,假正義,社
會上就是有這種人最讓人看不起!」、被告:「邱文彦,你
怎麼把你自己的形容的那麼好,好棒棒喔,住苗栗國的x家
人,方向機好棒喔,要凹保固凹不到,只能換算里程來說自
己的委屈,然後拍人照片放爆料公審,現在公審不成,找人
亂出氣一支方向機是要糾節多久啦,苗栗國的邱先生x家人
,苗栗市中正路109x號xx影印店!」,有原告提出之留言貼
文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4、27-29、31-35、3
7-41頁),顯見兩造係就方向機之事予以爭執,被告於兩造
爭執下而發表如附表編號1-3、6-12所示言語,被告乃基於
上開之基礎事實而為評論,其指摘原告之事既有所本,而非
全然無據或憑空捏造,尚難認其有故意虛構事實而對原告為
不實之指訴,縱前揭言論有讓原告感受到不舒服,亦難認被
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
⒉又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4、5、10、11、13-15所示之「玻璃心
」、「客家人」、「苗栗國」、「有狗在吠」言語,其中「
有狗在吠」無法特定對象即為原告,又「玻璃心」原係使用
於PPT網站上之流行用語,其原意係指稱內心狀態敏感之意
,尚非明顯輕蔑他人之用語,而「客家人」、「苗栗國」均
僅係單純稱呼之詞,均尚難認有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
⒊被告復發表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言語,惟係因被告收到前案
第1次不起訴處分書,發現處分理由為原告逾6個月告訴期間
,並有被告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00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
下稱臺灣高檢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117號處分書、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續字第11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檢
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069號處分書等件在卷足稽(見本院卷
第157-185頁),而認原告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才為相關言
論,被告乃基於上開之基礎事實而為評論,被告指摘原告之
事既有所本。縱前揭言論有讓原告感受到不舒服,亦難認被
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
㈢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語侵害其名譽權及
人格權,而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