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93號
上 訴 人 石惠晴
被 上訴人 Patricia Maranata Saritam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4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
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